校园直饮水(5,待续)
(接前)
T/CAQI XXXX-20XX
学校用饮用水处理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讨论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用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使用的由净化单元、温控单元组成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以下简称“饮用水处理装置”)。
注:托幼机构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GB30978《饮水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4214.1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 测试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GB 4706.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3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1~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20044 电气附件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装置(PRCD)
GB/T 22090 冷热饮水机
GB/T 26125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 30978 饮水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50099 中小学设计规范
QB/T 4828 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纳滤净水机专用压力罐
QB 1334水嘴通用技术要求
CJJ 110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SB/T 10460 商用电开水器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 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 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学校用饮用水处理装置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device for school
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用在学校内保障学生饮用水安全的装置。
3.2
净化单元 purification unit
在学校饮用水处理装置中,通过各种形式的水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的处理单元。
3.3
温控单元 temperature Control Unit
在学校饮用水处理装置中,通过温度调节适用于饮用要求。
4.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4.1.1按净化方式分:
a)反渗透,以RO表示;
b)纳滤,以NF表示;
c) 超滤,以UF表示;
d)其他,以QT表示;
4.1.2按温控方式分:
a)加热
蓄热式,以RX表示;
即热式,以RJ表示;
b)制冷
电子式,以LD表示;
压缩机式,以LY表示;
c)加热和制冷
蓄热电子式,以XD表示;
蓄热压缩机式,以XY表示;
即热电子式,以JD表示;
即热压缩机式,以JY表示;
4.2 型号命名

5 技术要求
5.1 使用条件
5.1.1 进水要求
a) 进水压力:0.1MPa~0.4MPa;
b) 进水温度:5℃~38℃;
c)进水水质符合GB5749要求的市政自来水及集中式供水。
5.1.2环境条件:
a)适用环境温度:
——温热型:5℃~40℃;
——冷热型:10℃~38℃;
b)大气压力:0.094MPa~0.106MPa;
c)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25℃时)
d)周围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气体,导电尘埃,震动等
5.2 外观和结构
5.2.1箱体表面应平整光滑,无锋棱、毛刺及明显的锤痕;
5.2.2 外观无锐利棱边,棱边宜采用圆角过渡,或者采用软性材料防护。
5.2.3涂层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的起泡、流痕、麻纹、皱纹等缺陷;
5.2.4电镀件的装饰镀层应光洁、细密、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点、剥落、露底、针孔、气泡等缺陷;
5.2.5塑料件的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裂痕、气泡、明显缩孔和变形等缺陷;
5.2.6结构应不能影响学校的日常活动。
5.2.7取水水嘴应有良好的固定方式。
5.3.卫生安全
5.3.1 与水接触的材料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5.3.2 水嘴应符合QB1334要求。
5.3.3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其他指标应符合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 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
5.4 安装要求
5.4.1 净水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水嘴数量应符合GB50099.
5.4.2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符合CJJ110.
5.5 环保要求
所选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GB/T 26572的限量要求。
5.6 电气安全
饮用水处理装置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下列条件:
a)饮用水处理装置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GB4706.1、GB 4706.36的要求;额定容量小于10L,且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应符合GB4706.1、GB 4706.19的要求。
b)冷热型饮用水处理装置电气安全还应符合GB4706.13的要求。
5.7额定容量
水罐实际容量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0%。
5.8 制开水性能
5.8.1 开水出水温度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开水出水温度应不小于92℃。
5.8.2 制开水能力
饮用水处理装置制开水水量应不小于额定值的95%。
5.9 制温水性能(仅适用于具备制温水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5.9.1 温水出水温度
应不高于40℃。
5.9.2 制温水能力
出水温度不高于40℃时,饮用水处理装置制温水水量应不小于额定值的95%。
5.10制冷水性能(仅适用于具备制冷水功能机型)
5.10.1 制冷水出水温度
5.10.1.1 压缩机制冷式冷热型饮用水处理装置冷水出水温度应不高于10℃。
5.10.1.2电子制冷式冷热型饮用水处理装置冷水出水温度应不高于15℃。
5.10.2 制冷水能力
5.10.2.1 压缩机制冷式冷热型饮用水处理装置出水温度不高于10℃时,饮水机制冷水水量应不小于额定值的95%。
5.10.2.2 电子制冷式冷热型饮用水处理装置出水温度不高于15℃时,饮水机制冷水水量应不小于额定值的95%。
5.11 热效率
按GB30978的要求。
5.12 保温性能
蓄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加热(制冷)至保温状态后,其温度下降(上升)速度应不大于6℃/h。
5.13 待机耗电量
按GB30978的要求。
5.14 出水阀耐久性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出水阀应有良好的耐久性,无漏水现象。其出水阀在正常使用温度下,应能经受开闭试验后无损坏。
a)机械式:50000次;
b)电控式:100000次。
20000次开闭试验后无损坏。
5.15 密封性能
5.15.1 制冷系统密封性能(仅适用于带压缩机制冷系统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压缩机制冷系统应密封,任何部位制冷剂年泄漏量应不大于0.5 g。
5.15.2 气密性能
饮用水处理装置在机组常工作时除溢流管外不得有水蒸气外漏。
5.16 能效
饮用水处理装置能效应符合GB30978规定。
5.17承压性能
5.17.1 水质处理单元
5.17.1.1静态压力
按照6.17.1.1的试验方法试验后,无泄漏及损坏。
5.17.1.2爆破压力
不小于3.2MPa。
5.17.2 净水压力储水桶
按QB/T4828的要求。
5.17.3热胆和热交换器
5.17.3.1热胆和热交换器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1.2MPa的水压静压试验,无裂纹、无破损。
5.17.3.2热胆上应设有安全阀或泄压阀,其进口应直通热胆内顶部,其排放口应导入排水管,不得对电气元件造成损害,安全阀的最大起跳压力或泄压阀的开启压力不得大于0.15MPa,安全阀的排放通道尺寸应能满足热胆全功率加热时所产生的蒸汽的安全排放要求,即安全阀或泄压阀开启后热胆内压力不允许上升。
5.17.3.3热胆的进水管应设有减压装置,减压装置的出口连通热胆,减压装置的出口压力不得大于0. 5MPa。
5.17.4 非承压部件
饮用水处理装置非承压部件经0.45MPa水压试验,各接口、管路、阀门应无泄漏现象。
-kerning:1.0000pt;" >100000次。
5.18 噪声
运行噪声不得大于60dB(A)。
5.19 防干烧
按6.19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后电按表1规定的的75%试验电压的电气强度试验应无击穿、无闪络。

5.20 防爆
带加热装置的饮水处理装置应设有泄压装置,其启动阀值不得超过450kpa,试验期间水罐内的压力不得超过0.6Mpa。
5.21 防烫伤
5.21.1 在取水水嘴附近,应有明显的“取水操作指引”标签。
5.21.2 出水温度>40℃的取水水嘴,必须安装有童锁,在水嘴上或者附近设有明显的警告提示。
5.21.3 在无外界因素影响下,任何取水水嘴的表面温度不得>40℃。
5.21.4 按照“产品说明”或“取水操作指引”的方法进行取水操作时,应有防止水飞溅的措施。
5.21.5 在饮用水装置的任何操作面,不得设有蒸汽排放口。
6.实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除特殊规定外,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实验室的环境温度:(25±5)℃;
b) 试验用水温度:(23±2)℃;
c) 试验进水水质:符合GB5749的原水。
6.1.2 结构完整性试验应在专用设备中进行,以防止在试验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的危险。
6.1.3 主要测量仪器及其要求。
a) 电度表的分度值应能读出0.01 kW·h,型式检验时的精度应不低于1.0级,出厂检验时精度应不低于2.5级;
b) 电工仪表中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等,型式检验时的精度应不低于0.5级,出厂检验时精度应不低于1.0级;
c) 压力测量仪器,在测量点上的测量精确度和精密度应达到2%。
d) 电气试验装置的容量应不小于18kVA;
e)温度测量应采用热电偶或其它测量装置,其精度应精确到±0.5℃。
6.2 外观视检。
6.3 卫生安全
按GB/T 17219、GB5750.1~13、QB13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安装要求
6.4.1 净水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水嘴数量按GB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6.4.2 管道直饮水系统按CJJ1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环保要求
按GB/T 26125的方法测定。
6.6电气安全
按GB 4706.1、GB 4706.13、GB 4706.19、GB 4706.36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额定容量
a)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要求安装调试并通水;
b)常压式温饮用水处理装置在注满水直到出水阀有水流出为止称饮用水处理装置重量m1;步进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在自动运行进水到高水位后进水阀停止进水为止称饮用水处理装置重量m1;再将饮用水处理装置底部旋塞旋开放水至无水流出为止,再称其重量m2,
c)按式(1)计算容量偏差。

式中:
δ——容积偏差,单位为百分率(%);
m1——注满水后饮用水处理装置的重量,单位为千克(kg);
m2——放完水后饮用水处理装置重量,·;
V——饮用水处理装置额定容积,单位为升(L);
ρ——测量温度下水的密度,单位为千克每升(kg/L)。
6.8制开水性能
6.8.1 开水温度
a)蓄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将装置安装于实验室内,待饮用水处理装置正常工作至停止加热后,立即打开开水水嘴放水5s后在开水水嘴出水口5~10 mm处测量开水出水温度。
b)即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将装置安装于实验室内,待饮用水处理装置正常工作后,立即打开开水水嘴放水10s后在开水水嘴出水口5~10 mm处测量开水出水温度。
6.8.2 制开水能力测量、
a)蓄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在加热装置停止工作后,打开开水水嘴开始收集饮用水处理装置2h±1min的开水量;
b)即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待装置正常运行后,打开开水水嘴开始收集饮用水处理装置2h±1min的开水量;当装置设有保护程序时,待装置恢复正常状态时继续收集;
c)取水过程中应监控水嘴的出水温度应符合5.4.1的要求,如出水温度不符合要求,应关闭水嘴,待水温符合要求后,续续收集开水,收集完毕,称其重量m,按式(2)计算其开水量。
m
V = -- ........................................................(2)
2p
式中:
V——制水量,单位为升/小时(L/h);
m——收集的水量,单位为千克(kg);
p——测量温度下水的密度,单位为千克每升(kg/L)。
6.9 制温开水性能
6.9.1温水出水温度
a)蓄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在饮用水处理装置加热装置停止工作后,在温水水嘴出水口5mm~10mm处测量温水出水温度。
b)即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待装置正常运行后,在温水水嘴出水口5mm~10 mm处测量温水出水温度。
6.9.2制温水能力
a)蓄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在加热装置停止工作后,打开温水水嘴开始收集饮用水处理装置2h±1min的温开水量,
b)即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待装置正常运行后,打开温水水嘴开始收集饮用水处理装置2h±1min的温开水量;当装置设有保护程序时,待装置恢复正常状态时继续收集;
c)取水过程中应监控水嘴的出水温度应符合5.9.1的要求,如出水温度不符合要求,应关闭水嘴,待水温符合要求后,续续收集温水,收集完毕,称其重量m,按式(2)计算其温水量。
d)对带调温阀机型,在进行测量前应关闭调温阀。
6.10 制冷水性能(仅适用于具备制冷水功能机型)
6.10.1冷水温度
带制冷水功能的机型,在饮用水处理装置正常工作至停止制冷后,立即在冷水水嘴出水口5mm~10 mm处测量冷水出水温度。
6.10.2 制冷水能力
带制冷水功能的机型,在制冷装置停止工作后,打冷水水嘴开始收集饮用水处理装置2h±1min的冷水量,测量过程中应监控水嘴的出水温度应符合5.10.1的要求,如出水温度不符合要求,应关闭水嘴,待水温符合要求后,续续收集冷水,收集完毕,称其重量m,按式(2)计算其冷水量。
6.11 热效率
按GB30978的方法测试。
6.12 保温性能
将热电偶布于水罐上探温孔处,应用导热硅脂使热电偶紧密贴于探温孔,饮用水处理装置注满水后自动运行到自动停止加热后,关水源与电源记录下水的初始温度T0;再过3h±2min后,记录下水的结束温度T1,按式(5)计算。
△T=(T0T1)/3………………………………………………………………………(5)
式中:
△T——每小时温降,单位为开尔文(K);
T0——水的初始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1——水的结束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6.13待机耗电量
按GB30978的方法测试。
6.14 出水阀耐久性
饮用水处理装置在室温下放置,注满水,通电加热停止后开始测试。出水阀的一开一闭为一次,按20次/min~25次/min进行试验。
6.15 密封性检验
6.15.1 制冷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带制冷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置于正压式内,注满水,通电制冷,用卤素检漏仪对制冷系统的任何部位进行检漏。断开电源,再次用卤素检漏仪对制冷系统的任何部位进行检漏。
6.15.3 气密封性能
关闭出水阀,打开水源与电源,让饮用水处理装置自动运行,目测检查(除溢流管外)应无水蒸气泄漏。对带调温阀机型,在进行测量前应关闭调温阀。
6.16 能效
按GB30978的方法测试。
6.17承压性能
6.17.1 水质处理单元
压力试验装置如图1

6.17.1.1 静态压力试验
按下列规定进行静态压力试验:
a) 试验用水的温度应保持在(13-24)℃;
b) 按正常安装和操作规定进行完整组装,并将水质处理单元的进、出水口连接到图1中所示的试验装置上;
c) 向水质处理单元内注满水,使单元内的空气全部排空。关闭单元的净水口和排水口,启动泵对单元施加压力;
d) 以不超过0.4MPa/s升压,在5min内将压力增加到2.0MPa;
e) 将试验压力保持15min。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持续地检查单元的水密性。
6.17.1.2 破裂压力试验
a) 试验用水的温度应保持在(13-24)℃;
b) 按正常安装和操作规定进行完整组装,并将水质处理单元的进、出水口连接到图1中所示的试验装置上;
c) 向水质处理单元内注满水,使单元内的空气全部排空。关闭单元的净水口和排水口,启动泵对单元施加压力;
d) 以不超过0.4MPa/s升压,在5min内将压力增加到3.2MPa;
e) 将试验压力保持5S,并进行泄压。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持续地检查单元的水密性和各承压部件的完整性。
6.17.2 净水压力储水桶
按照QB/T482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17.3热胆和热交换器
6.17.3.1水压试验
拆除热胆上的安全阀和/或泄压阀,并将其接口封闭,将热胆和热交换器接入压力不大于0.3MPa的试验用水,开启出水阀排气,多次接入水源和开启出水阀排气,直到热胆和热交换器内的空气全部排尽,再接入压力为1.2 MPa的常温水源,并保压10 min,观察有无异常变形和泄漏现象。
热胆和热交换器的水压试验也可以单独进行,方法同上。
6.17.3.2 限压和泄压能力试验
装上安全阀和/或泄压阀,去除限温装置,并在连通热胆的管路上装上压力表,然后,热胆全功率通电加热至安全阀起跳或泄压阀开启,然后继续通电1min,测出安全阀起跳时的压力或泄压阀开启时的压力,并观察和记录此过程中的压力上升情况。
6.17.3.3 减压效果试验
在连通热胆的管路上装上压力表,并使限温装置恢复功能,将水处理装置接入水压为0.4 MPa的常温水源,通电制水、加热,使机器正常运行,待加热结束时开启1个出水阀,测出此过程中热胆内出现的最大压力。
6.17.4 非承压部件
将出水阀关闭,在进水阀前接驳可调节水压的供水装置,调节压力至0.45MPa并保持10min。
6.18噪声
按GB/T 4214.1的方法测定。
6.19 防干烧
按生产厂商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安装,将饮用水处理装置内热罐的水完全放掉,将交流接触器、继电器等控制元件的触头短接,关闭进水阀,以额定电压通电干烧3分钟或干烧至无输入功率,以先达到的条件为准,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发热管可见变形、熔融、喷火及释放有害气体等影响安全的现象。发热管冷却恢复到室温后,电气强度应符合5.19的要求。
6.20防爆
按生产厂商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安装,将交流接触器、继电器等控制元件的触头短接,注满水,让饮用水处理装置自主控制进水,关闭出水水嘴,水烧开后持续工作1h,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出不现水胆、管路、接头等破裂、爆裂现象(试验期间允许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温控元件动作),应符合6.20的要求。
6.21防烫伤视检
6.22 出水流量
启动试验样机运行,打开所有水嘴,30s后取水样测试,每隔1min收集一次,每次收集30s,取3次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
7.检测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饮用水处理装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及其不合格分类见表3。
7.2.3 出厂检验的组批、抽样方案及判定按GB/T 2828.1的规定进行,其中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上限AQL值由制造厂根据自身的控制需要或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4 出厂检验中的电气安全属致命缺陷,只要出现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更改主要原材料、更改生产工艺时;
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转厂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g)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4。
7.3.3 型式检验中的卫生安全、出水水质、电气安全属致命缺陷,只要出现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若出现其他类别不合格项,允许从同一批次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出现不合格项,
则判该批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7.3.4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方案见表5。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饮用水处理装置应在表面印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
b) 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c) 主要性能参数、精度、规格尺寸。
d) 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执行标准号。
e) 存储周期(保质期),生产日期。
f) 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8.2 包装
8.2.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2 包装应符合GB/T 1019的规定。
8.2.3 包装箱外表面应至少清晰标明下述内容:
a)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
b) 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
c) 毛重、净重和数量;
d)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
e)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2.4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
8.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靠,避免碰撞、跌落,防雨防潮,不得重压或倒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8.4 贮存
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有毒有害物品的地方,不得重压或倒置,避免阳光长期直射。